第一千零二章 朕将亲祭明太祖-《大流寇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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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为了尽快平定云南,稳定地方,为大顺略取两广地区打下基础,李定国不仅派人同一直坚持抵抗沙定洲的明云南副使杨畏知谈判,还派人同逃到楚雄的明黔国公沐天波接触,希望对方能够承认大顺对云南的占领及统治。

    李定国给出的条件是可以向大顺中央奏请仍封沐天波为黔国公,并保证不加害云南境内的忠于明室官员。有愿为官者可继续做官,不愿为官者给予金银任其自便。有要回明军控制区的也派人护送。

    杨畏知初始不肯同顺军合作,可在发现顺军不仅兵马众多,且对云南百姓秋毫无犯外,这位副使终于动摇,但仅同意与顺军合作共同消灭沙定洲,自己军中仍用明朝弘光年号。

    李定国考虑平定沙定洲乃顺军当务之急,因此同意杨畏知的条件。

    得知杨畏知与顺军合作后,被沙定洲搞得家破人亡,麾下又没有多少兵马的沐天波也决心借大顺军复仇,双方合作条件同杨畏知差不多。

    有人将李定国擅作主张同明朝官绅合作,不使对方归顺之事密报御营,陆四批示:“定国系总督封疆,区区黔国公同一副使,何来小题大作。自古,公道在人心。”

    同顺军合作后,沐天波将自己的儿子派到昆明为人质,派人说服永昌府推官金腾、通判刘廷栋等人向大顺军缴印投降,但永昌方面拒绝。沐天波便说服永昌绅民不得抵抗大顺军,由于沐家世镇云南,威望很高,所以即便忠于明朝的官员不肯听从他的意见,但各地官绅、土司却纷纷听从沐天波的号召不与大顺军为敌。

    如此,在李定国、刘文秀、李来亨等人的通力合作下,云南大半地方未经战火便归大顺,沙定洲的势力也被不断蚕食,最终只剩其老巢阿迷这块地盘。

    李定国奏报御营,驻滇各军休整三月,待四月计划以四个镇的兵力并云南土司兵数万合攻沙定洲。

    陆四准了这个计划,并指示李定国平定沙定洲后,前番对明朝官员及沐天波等人所许承诺,概皆不变,待南都归降之后由这些人自己决定是彻底归顺,还是要替明朝殉葬。

    《告明朝军民书》于正旦颁行,前后共印一万四千余张,内中首次出现“和平”一词,文中前后多达七处。

    陆四对和平提出了六个条件,第一,自然就是南都的弘光政权一切法统,立即予以废除。

    第二,在大顺军队到达的明朝地区,原属明朝的地方政权即刻停止活动,并废止明朝律法,改以大顺律为准。

    第三,凡属南都明朝政权的一切军事力量(包括水师),地方巡检、乡兵弓捕均应立即整体向大明归诚,并根据一定原则相应改编为大顺军。

    若有明朝军事力量继续抵抗大顺军,则不再视为明朝所属军事力量,当以土匪对待之;在大顺军尚未抵达接收以前,明朝地方武装力量有责任维持当地秩序,防止任何破坏事件发生。有故意破坏地方者,亦视为土匪。

    第四,明朝官员在南都政权奉表之后,除朝廷六部立即停止活动,其余地方督抚及以下官员任应继续在职,并负责将权力移交大顺。明军士卒老弱残废者,经查验属实,当以退伍待之,即给予回家的便利及生活安置,务使各得其所,不致生活无着,发生不良行为。

    第五,凡属南都政权的地方矿产、皇庄田园等财产,一律没收为大顺国有。对明朝勋贵,大顺原则上只解除其在明朝所获勋爵,对其家族私产予以承认。但若涉及侵吞民产、国产,经查证属犯罪行为,仍应当予以没收。

    第六,大顺朝正式宣布,废除明朝所定一切加饷,只保留基本土地税。余杂税皆免,若有地方仍行征收,视为对大顺政权的攻击。

    此六个条件,陆四明确要求南都方面必须无条件承认。

    至于弘光这个皇帝,陆四也首次提出优待。即只要弘光向大顺投降,大顺皇帝封其为明王,其本人及家族任何成员享受与大顺人民同等一切之权力。

    投降后的弘光及其近亲属可居于凤阳朱明老家,大顺中央政府拨款修建明王府,每年补助明王府白银五十万两,并特支两百万两开办相应实业,优先任用、招募朱明宗室成员。

    此外,对南都之孝陵、北京之明陵及朱明宗庙,大顺政府承诺永远祭祀,并派设卫兵继续妥为保护。

    此书最后,陆四又正告天下,南都若降,他将于入城当日亲往孝陵祭拜明太祖朱元璋,并亲作祭文以示对这位驱逐鞑虏、恢复中华的汉家皇帝尊崇。

    同时也表明,大顺与明朝之间的战争属于汉室内部斗争,不论谁胜谁负,都是汉家王朝正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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